地方条例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最新版(1985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88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和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修正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修正(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最新修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最新修正(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
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2019年11月2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最新全文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最新全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最新版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最新版(2012年7月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验证、发布和使用的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最新修正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最新修正(1997年6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最新版
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最新版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1995年7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保证兵役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正在服现役或者服过现役的除外)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兵役登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修正【全文】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修正【全文】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1995年5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杜绝罚没财物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统称执罚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实施的罚没财物管理,不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最新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最新全文(2010年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及时,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最新修订(2000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06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最新版(2017年8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2020年10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专用铁路、铁路专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最新版(2018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最新修订(2018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最新修订(2014年12月5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最新全文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最新全文(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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