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等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省本级和各市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2024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各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工伤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各市。
各市及省本级2023年年底前的累计结余基金,统一纳入省级集中管理。省级调剂金直接纳入省级统筹基金。各市除预留的备付金外,活期存款以及必要的定期存款,于2024年1月31日前归集到省,剩余定期存款,到期一笔上解一笔,及时归集。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时征收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除青岛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包括跨年度在途、欠缴或缓缴等各类工伤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入库级次错误由税务部门协调国库更正处理。青岛市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收入户收入归集到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统一将全省基金收入划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底前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 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本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6日前审核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后,每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资金后于每月13日前拨付到各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八条 建立备付金制度。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相当于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作为备付金。备付金不足时,应及时申请补足。
第九条 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重大工伤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合该市当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业务分级进行核算。充分利用业务财务一体化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提高准确性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基金上解、下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各级税务部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自然月度、专户月度)与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辖区国库部门的工伤保险费对账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月完成与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库部门对账工作,并将《(XX月)分县区工伤保险费专户收入划拨统计表》《(XX月)分市工伤保险费专户收入划拨统计表》传递至省级税务部门。青岛市财政部门按月完成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库部门对账工作。
市级税务部门与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市级税务部门汇总上个自然月度全市各县(区、市)税务局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依据征收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应关系,统计分配至各个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形成《(XX月)分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入库情况表》(自然月度),传递给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工伤保险费收入”科目记账工作;同时依据专户月度财政专户划款情况,形成《(XX月)分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入库情况表》(专户月度)传递给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记账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月完成与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工作。
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完成与下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上解下拨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市的基金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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