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2026最新

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2026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3-17 10:24:08

  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2026最新

工伤预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第261号令修订)、《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在校实习(见习)生和社会大众开展的宣传和培训项目。

  第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依法依规、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牵头定期召开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建立工伤预防信息通报制度。人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向联席会议通报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各行业工伤和职业病发生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为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工伤预防项目、项目实施监管等提供依据。

  第六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工伤预防专家库,由省人社行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遴选一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预防、工伤救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为省、设区市工伤预防项目的遴选评审、技术指导、宣传培训、评估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工伤预防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预防、工伤救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属于中级专业技术的须有在相关企业(单位)或者在设区市以上相关主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预防、工伤救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

  (四)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工伤预防宣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印(购)置宣传资料及宣传用品、制作宣传教育视频(图像)等;

  (二)编撰发布工伤事故典型案例、工伤预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等;

  (三)在媒体上发布宣传教育视频(图像)、刊登专栏知识、组织专题节目等;

  (四)在企业、社区、学校、工地等设立工伤预防宣传点位等;

  (五)举办知识竞赛、巡回演讲、社区宣讲等现场活动;

  (六)依托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开展相关宣传;

  (七)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项目调研、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

  (八)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伤预防宣传。

  第九条 工伤预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写(印)工伤预防培训教材、制作线上培训课程等;

  (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政策理论培训;

  (三)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卫生防护操作、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事故案例等方面的警示教育培训;

  (五)依托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开展相关培训;

  (六)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调研、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伤预防培训。

  第十条 省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全省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每年5月底前确定全省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面向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相关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于每年6月底前向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资质条件等材料。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设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总工会等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于每年6月底前向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两项材料。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谁立项、谁申报”的原则提交。

  第十二条 《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书》格式由省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风险及不确定性,实施内容、实施方法、技术手段和组织保障、进度安排,预期达到指标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三条 同一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申请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第十四条 鼓励我省大中型企业带动与其上下游产业链相配套的中小微企业申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鼓励专业型大中型健康管理公司带动全省职业安全、职业病多发频发的中小微企业申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层面部署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和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结束后,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在每年的7月底前组织召开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对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开展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从省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实施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论证;

  (二)对申请单位主体资格、师资力量、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核;

  (三)对开展工伤预防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进行现场勘察;

  (四)对工伤预防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等。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经设区市联席会议评估通过的,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评估意见报省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参加全省工伤预防项目遴选。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省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评估情况,应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从省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对各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专家评委会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集中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单位和实施机构的主体资格;

  (二)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工伤预防培训课程设置和宣传内容安排的合理性,师资力量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匹配性;

  (四)工伤预防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

  (五)工伤预防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工伤预防项目的时效性、重复性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省人社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召开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结合全省工伤预防费预算情况和工伤预防工作部署,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根据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下年度工伤预防项目。

  审议通过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省人社行政部门发文公布。

  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省人社行政部门应向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反馈,由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和未通过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工伤预防项目,不得纳入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实行“谁申报、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申请单位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行业主(监)管部门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一)直接实施的项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与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要严格履行协议,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委托方应参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择优选取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合同应报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委托方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严格履行合同,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伤预防项目,委托方在选取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时,可以对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条件和师资提出专业性要求,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宣传培训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线上培训过程应实行人脸识别等防挂机、挂课管理。培训项目结束后,应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实行培考分离原则,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允许补考一次。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再培训或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无法完成需延期实施的,申请单位应就无法完成原因向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同意,报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批准延期的,最多可延长1年完成。工伤预防项目一经确定,申请单位不得作出调整。因故取消或调整的,申请单位应向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同意,报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效率。

  (一)宣传项目绩效目标为宣传成品符合协议(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并在既定的目标范围内宣传全覆盖,受众对象知晓率≧80%。

  (二)培训项目绩效目标为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受益企业(单位)或职工满意率≧90%,培训对象的安全生产知识得到提升,工伤预防理念、职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巩固,考试合格率≧90%。

  (三)项目实施后行业或企业(单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下降,工伤保险参保率提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和委托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的项目验收工作由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监)管部门委托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实施的项目验收工作由提出项目的单位会同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由组织验收的部门从省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与组织验收部门、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应有一名熟悉基金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评估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织实施验收的部门指定。

  第三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结束后30日内,项目实施机构应向组织验收的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验收部门应跟踪项目实施效果并在9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培训类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完成报告;

  3.招投标相关文件(直接实施的项目不需提供);

  4.双方签定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

  5.相关培训资料,如教材、课件、音视频、试题库(试卷)等;

  6.线上、线下培训档案,包含学员信息、课程清单、学时记录、考试成绩等;

  7.线下培训过程录像资料;

  8.线下培训学员签到表;

  9.相关费用清单、票据;

  10.验收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宣传类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完成报告;

  3.招投标相关文件(直接实施的项目不需提供);

  4.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

  5.宣传物品(资料)的规格、性能、质量,以及发放方式、数量、记录、影像等佐证资料;

  6.宣传物品的样本(纸质、电子、音频、视频等),以及投放(刊播)的媒介、时长、时段、频次、影音像记录等佐证资料;

  7.相关费用清单、票据;

  8.验收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四条 评估验收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答辩问询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服务协议(合同)履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估验收报告。对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验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2015)等规定,实行一项目一卷进行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评估、评审、实施、监督、验收等过程产生的所有资料,实现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电子档案应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进行管理。项目档案由人社行政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项目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底前将纳入下一年度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费用统一编入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范围,经省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执行。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支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本年度未实施完的项目,经批准可跨年度实施的,其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支出应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支出范围。

  第三十八条 工伤预防线下培训(不含线下实训)费用支付范围和标准不得超过《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培训所在地参培人员除确需安排住宿的外,一般不安排住宿。工伤预防线下实训、线上培训和宣传经费的支出应遵循厉行节约、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择优选择相应服务方,明确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九条 对已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的约定,凭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机构支付50%的预付款。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评估验收后,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工伤预防项目采购文件、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完成报告和评估验收报告等材料。

  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余款,并按照协议(合同)约定要求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退回相应款项。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预防项目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费用审核和结算工作。

  项目申请单位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设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约谈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解除服务协议(合同)等措施。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对设区市联席会议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省人社部门应开发建设全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平台,对全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提升工伤预防成效。

  第四十二条 省、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参训人员冒名顶替人数占比超过5%的;

  (三)未经批准终止或调整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累计2次以上被暂停实施的;

  (五)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六)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工伤预防专家严格遵守独立、保密、廉洁、公正原则开展工伤预防项目调研、论证、评估、评审、验收等工作,并对本人意见签名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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