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2026年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3-31 19:11:58

  2026年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就业补助

  一、总则

  (一)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财力薄弱、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

  2.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3.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支出方向,强化绩效导向,加强监督与控制,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支出范围

  (四)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个人或单位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

  (五)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2.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3.“三公”经费支出;

  4.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相关支出;

  5.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6.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7.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

  (六)中央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与省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以因素法分配为主、项目法分配为辅的分配办法。

  中央就业补助资金项目法分配项目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上报、竞争性评审和实施。省级就业补助资金项目法分配项目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阶段性就业创业重点工作确定,并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七)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资金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的决算数据和相关工作成效作为分配依据。

  1.基础因素。设置常住人口、就业重点群体、企业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

  2.资金因素。设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支出进度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

  3.工作成果因素。设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失业人员再就业、脱贫人口在浙稳定就业情况、政策享受情况、职业培训等就业创业相关业务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创业工作完成情况。

  4.重点工作因素。根据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设置具体指标。其中,省部属高校一次性求职补贴由高校所在地市级财政列支,省财政在下达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因素给予体现。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财力调节系数通过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八)在因素法分配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时,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地方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向上报送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九)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应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根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给予分类分档补助。

  (十)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当年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90%提前下达,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下达各地,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十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监管,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并加快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十二)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各类补贴的申请材料以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文件为准。对个人的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原则上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对培训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或单位代个人申请的补贴,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十三)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结转结余。

  (十四)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十五)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就业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和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的重要依据。

  (十六)各地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七)各地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十八)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涉及职业资格的培训补贴还应公布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姓名、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困难类型、补贴金额。

  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的同时,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维护好劳动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十九)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附则

  (二十)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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