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2026年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4-16 14:26:36

  2026年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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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教规〔2024〕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管理,指导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中职专业、高职专业和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按照教育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黑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各市(地)教育局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所属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促进本区域职业学校专业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实现错位发展。省教育厅和各市(地)教育局应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在本行业领域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作用。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五条各市(地)教育局和职业学校应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岗位需求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科学设置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公布的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系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新设专业的本校专业课教师至少4人,行业、企业兼职专业课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开设三年以上的专业(以下简称“老专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师生比达到1:20,“双师型”教师不低于50%;高等职业学校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老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招生规模人数之比不低于1:20,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5%,“双师型”教师应达到50%以上。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与专业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稳定,数量能够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求;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达到国家标准,专业仪器设备装备符合国家规范,满足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相关要求。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制度、标准和教学文件。有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课程管理、队伍管理、教学实施管理、实习管理等制度齐备。有必需的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标准,有体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覆盖学生专业基本技能和核心技能的专业技能考核标准,有体现学生专业综合能力要求的毕业设计标准。

  第七条职业学校可对《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建议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增补专业须由市(地)教育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审议;高等职业学校增补专业材料直接报送省教育厅。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第八条全面做好高职五年一贯制、中高职“3+2”贯通培养、中职本科“3+4”贯通培养、高职本科“3+2”贯通培养等专业备案工作。中职与高职贯通专业应在同一专业大类,不得将高等职业学校停办专业或严控规模的专业列为贯通培养专业,不得在高等职业学校未设置该专业情况下提前组织中高职贯通专业招生。

  第九条各职业学校应紧密对接经济社会及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开设专业数量,科学合理确定学校专业类别和数量,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量一般不多于当年学校停止招生或拟撤销专业数量;高等职业学校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学校办学优势与核心竞争力,强化特色,合理确定学校新增专业类别和数量。

  第三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条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进行专业设置论证。

  (五)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安全保卫服务”“幼儿保育”等公安与司法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相关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市(地)教育局或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后开设;高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医学)、公安、司法、教育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后开设。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相关的非国家控制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批和教育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职业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含当年增补专业目录)内非国家控制专业,应在申请备案前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相关信息、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已履行设置程序的有关材料通过专门网站进行公开,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送教育部备案。

  职业学校新设国家控制的专业,须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国家控制的专业除外),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包括专业大类名称、专业类名称和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设置的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须与所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四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提交备案专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入校实地踏查),基本条件不具备和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专业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加强对所开设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通过校园网公开各专业教学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及题库、毕业设计(实践)标准和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等信息,定期开展专业办学水平自我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职业学校每五年对所开设专业组织开展一轮办学水平自我评估。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40%。

  (三)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艺术、司法等相关专业可适当放宽)。

  (四)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点,职业学校应及时撤销。

  第十八条建立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制度。各职业学校应对照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指标体系,在新设专业有第一届毕业生的当年开展自评并向社会公布自评结果。省教育厅根据各职业学校自评情况抽取不低于30%比例的专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结合学生技能抽查、毕业设计抽查成绩,进行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复核。凡复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专业,督促其在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招生,整改后仍不达标,责令学校撤销该专业点;复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专业,责令学校撤销该专业点。撤销的专业点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

  第十九条建立专业办学水平分类评价制度。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每年确定1—2个专业类别开展排序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考生选择优质品牌专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省教育厅定期发布年度专业布点情况,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质量监测、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专业分类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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