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最新

2026年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6-04 10:33:04

  2026年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最新

职业教育

  (2025年12月26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和产业体系两方面的要素集聚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行产业、教育、科技和城市融合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柳州模式,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业务指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数据、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多元投入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资助和捐赠、银行贷款等形式依法筹集发展资金。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职业教育活动周、柳州企业日、柳州工匠日等活动,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以产业园区为基础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企业、科研机构聚焦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共建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园区)、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

  鼓励职业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支持职业学校完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优质专业(群)。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重点培养人工智能终端及机器人等现代化支柱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等有关部门建立市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政府、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等资源,提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等工作。

  第十五条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模式。

  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推动人才培养质量与企业岗位需求紧密对接。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支持企业依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设立产业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鼓励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完善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开展讲学交流、课题攻关、人才培养等工作。

  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职业学校、社会组织共同成立实体化运作的产教联盟。产教联盟重点开展人才培养、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实施等活动。

  第十九条 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活动,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第二十条 推行以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工会参与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依托职业学校、工匠学院等联合共建专业化、综合化的职工继续教育基地。

  鼓励职业学校通过课程资源开发、教学实施、技术服务等形式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把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融入职业教育全过程,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跨境服务中介机构,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跨境合作。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海外实训基地或者教育合作园区,扩大职业教育标准国际输出。

  鼓励职业学校结合国家发展需求建设创新学院,建立职业教育开放合作服务平台。

  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设施设备更新以及实训基地和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研用地、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企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职业学校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团队)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应当给予补助奖励。

  职业学校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限制,赋予高层次人才一定的经费、资源等支配权。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

  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受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共同投入、成本分担、利益共享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职业学校和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第二十九条 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

  支持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依法合作建立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日常监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依法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实习报酬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事项。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实习学生另行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职业学校专业特点和实习岗位,确定不同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率。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学生就业促进政策。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完善学生就业服务机制,拓宽学生就业渠道。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在市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毕业学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学校和企业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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