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与银行合作制度》的通知
遵住委字〔2026〕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完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提升服务效率与质量,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委托银行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结合工作需要,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受委托银行与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守法、合作共赢、激励相融、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平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受委托银行的准入、合作、监管、测评、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受委托银行准入
第五条 商业银行市级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市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分行)有合作意愿,且具备准入条件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开展合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对市分行准入申请进行审批。
第六条 商业银行县级分支机构或县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县支行)有合作意愿,且具备准入条件的,由县支行报市分行同意后向属地管理部申请,管理部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三章 合作内容及规范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准入的市分行,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业务范围及有关权利义务,并管理、指导所辖县支行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开展具体业务。
第八条 合作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共享及安全、业务档案管理等。
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配备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管理团队和专职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条 受委托银行应规范服务流程,保障网点便捷、设施齐全,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质量。
第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需求,协调总行及省分行等相关资源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各项业务接口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以及数据交互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应健全公积金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加密存储、权限管控等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杜绝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严禁私自采集公积金数据,并不得用于商业营销或向第三方共享。
第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应明确专人对接市公积金中心资金结算、调拨、划转等系统指令执行情况,确保资金结算零差错;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市公积金中心账户状态,不得挪用、挤占公积金资金,不得擅自划转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规范管理业务档案,不得丢失、泄露。
第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应建立贷款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动态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行、二手房市场交易等情况,加强贷前审核,做好贷后管理,严控贷款逾期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向受委托银行进行业务系统技术支持和答疑解惑,受委托银行应解决好设备使用、系统应用等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及时足额的结算备付金,受委托银行不垫付资金。
第四章 业务测评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每年制定受委托银行测评办法,对银行合作情况和业务承办情况开展测评并定级。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的测评和定级结果作为确定业务手续费、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源配置、续展合作期限及退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业务承办手续费标准及兑付方式,及时足额向受委托银行兑付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
第五章 合作调整、暂停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业务协作、公积金资金结算、信息系统对接、服务质量、风险隐患等情况,可调整、暂停和终止与受委托银行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自身发展及发生变更、撤销等情况的,可主动退出合作,并提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报备。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后,应及时向中心移交有关存款资金,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做好贷后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就相关业务商其他受委托银行办理转接,原受委托银行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制度(试行)》(遵住委字〔2021〕4号)同时废止。本制度实施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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