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没有怕申诉的说法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怕向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法院或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同时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进行投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比如,如果是起诉不受理,可以凭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果在审判时法官违法裁判, 甚至徇私枉法,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如果申请执行,法院迟迟不予执行,可以向该院院长反映,要求尽快执行。
这些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公告、鉴定、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官明显违法犯案的,可以对法官进行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诉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提出申诉,如果是对二判决结果不服的,一般是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申诉不影响减刑和假释的。根据相关规定,刑事申诉不影响减刑,能否减刑要分析犯人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和是否申诉无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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