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法所指不征税的误餐补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的,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于企业人人都有、按期发放的所谓误餐补贴,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我市可以参照渝财行(2007)109号文的规定执行:市区误餐补贴标准15元/餐,远郊40元/天,市外50元/天。
误餐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出差人员外地办事,中午在外就餐,发的误餐补助的情况不需要缴纳个税。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人因故,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如果贵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因公出差,按照规定的标准以内取得的,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属于人人有份,福利性质的,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误餐补助需要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仍然可能被税局认为属于发放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比如,出差一天误餐补助100元,那么肯定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出差一天给误餐补助1000元,甚至5000元、10000元呢?那肯定是不合理的,税局就会要求交个税的。
另外,出差的误餐补助,还得有统一的标准。比如,某公司规定,一般人员出差,每人每天误餐补助50元;中层人员出差,没人每天80元;公司领导出差,每人每天100元。有了统一标准,那么就不会被认定为工资而交税了。
午餐费的发放可以是长期的,固定的。误餐费的发放则是不定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误餐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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