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金是每月15号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到账时间为每月15日。其养老金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的话,会提前发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设定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0元、2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多缴多补。
另外: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
①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②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业户籍居民,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到所在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申领补贴。
第二步: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对申领补贴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报所在街镇进行复核,街镇复核合格后,上报至区人社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领人。
1.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2.具有本市户籍、城市户口、年龄在8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范围的老年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复印件上报所在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评估。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全市统一评估标准,按照《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内容,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复审并组织进行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人员上门为老人评估时,应至少2人以上,并持有天津市民政局统一制发的《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员证书》,评估完成签字有效。——3.公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审核后,应组织对初审合格的补贴对象在其居住的社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内容包括: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服务金额和服务项目等。公示时间为3天。——4.审批。经复审、评估和公示合格的,报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的补贴对象进行抽查、核准,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申请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滨海新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发〔2011〕72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津-民发〔2012〕67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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