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高龄津贴的省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为了建立更为完善的80岁以上高龄津、补贴制度,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
《通报》中的新措施填补了以往老人高龄津贴的许多漏洞,如:制定统一的高龄津、补贴标准;将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纳入了津、补贴享受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津、补贴等。
26省建高龄津贴制度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办公厅近日通报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情况。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个省(区、市)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其中,山东百岁老人高龄津贴300元/月。
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目前,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普惠制,每人每月300元。
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目前,具有山东省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评定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通报要求,各地要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已出台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老年人,本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陕西省老年人信息采集表》,经村(社区)初步审核及盖章后,到乡镇(办事处)进行登记、采集照片、录入高龄津贴发放信息系统,即完成申报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例如:
1.浙江:30元/人/月。浙江省制定津贴政策的时间较早,2011年就已经制定了补贴标准,80岁以上老人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同时领取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2.江苏: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统一为300元/月。
3.宁夏:9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4.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100岁以上老人每月可领取300元津贴或营养费;
5.青海、山西:两地高龄津贴领取门槛最低,70周岁以上老人都可领取高龄津贴。其中青海的补贴标准为90元/月(70-79周岁),陕西的补贴标准为50元/月(70-79周岁)。
高龄津贴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区县和市老龄办审核,省老龄办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审核情况,将高龄津贴纳入惠民一卡通,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高龄老人户籍跨区县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老龄办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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