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现目前,各地医保局已经开始落实该项政策:
一、报销比例从50%起。
大部分地区统筹支付比例从50%起步,如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广东、四川、云南等;
支付比例从60%起步的,如江苏、浙江、湖南、西藏等;
支付比例从70%起步的,如北京、上海;
支付比例从75%起步的,如福建。
二、部分省市不设置报销起付线。
其中,部分省市以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超过指定金额,如江西省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600元;
其次按照自然年度内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标准,如云南省规定,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
部分省份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如青海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不属医保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最新医保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最新医保报销条件?
1.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就医报销一般是30个工作日内到账的。
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属地社保局。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
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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