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林还耕补偿标准主要规定在《退耕还林条例》中,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补偿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林种、地区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国家退林还耕的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退耕还林补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于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会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有所差异。例如,在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可能达到一定数额;而在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的补助现金则可能稍低。补助期限也会根据林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粮食补助:除了现金补助外,国家还会向退耕还林的农户提供一定数量的粮食补助。补助粮食的数量和品种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定。补助年限一般为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草地2年。
种苗造林补助:对于退耕还林后需要进行的造林活动,国家还会提供一定的种苗造林补助。这笔费用主要用于购买和培育种苗,以及进行造林活动所需的其他费用。
1.根据政策规定,长江流域及其南部区域内的退耕土地将获得每亩每年125元的补贴;而在黄河流域以及北部地区,每亩退耕土地可享受每年90元的补贴。
另外,对于生态林的恢复,我们提供连续8年的补贴支持;而对于经济林的恢复,则提供连续5年的补贴支持。
2.在新一轮的退耕还林计划中,每亩退耕土地将得到1200元的补贴,这笔资金将在未来五年内分三个阶段发放,即第一年发放500元,第三年发放300元,第五年发放400元。
同时,对于退耕还草的情况,每亩退耕土地也将得到850元的补贴,同样是在三年内分两次发放,第一年发放450元,第三年发放400元。
3.除了上述的土地补贴外,我们还会为您提供种苗种植和造林费用的一次性补贴,每亩土地将得到50元的补贴。
4.对于适宜进行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和荒沙等区域,我们仅提供种苗和造林费用的补贴,每亩土地将得到一次性的50元补贴。
5.在粮食方面,我们为黄河和海河流域的每亩退耕土地提供每年200斤的粮食补贴,而为长江和淮河流域的每亩退耕土地提供每年300斤的粮食补贴。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若发现政府在强制土地退林复耕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不当行为,相关方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提出质疑和投诉;反之,倘若政府所执行的退林还耕流程是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相关当事方可向有关部门寻求相应的补偿权益保障。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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