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期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中央最新拟定,2027年将迎来第三轮土地承包的开始,继续延续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
我国实施的土地承包总方针,依然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土地承包方面不会基于人口的增减,来调整土地!
土地不会打乱重分。这意味着,新一轮土地承包将继续维持30年不变的原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轮土地承包实施过程中,有四种特定情况下,农民手中的土地或将面临被收回的风险。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这些法律规定确保了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收回,以便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依法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自然就可以按照土地性质对土地开发使用,但是政府将土地出让之后,有些情况下也是可以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而这也是受让人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其中收回了土地使用权之后,也要根据情况对受让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并不是收回土地就直接是无偿收回的。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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