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的费用最终由赔偿义务机关来负担。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2.这里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可细分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赔偿的最终承担者均为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并因此造成损害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申请,但由于申请错误导致被保全的财产遭受损失或证据无法保全。
2.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误并因此造成损害,国家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物存在错误,导致执行过程出现偏差,造成被执行人或第三人的损失。
3.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时,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到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的个人行为,如违法违纪行为等,由此产生的损害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这是因为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擅自处置保全财产,或保管人员违反职责导致财产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国家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这些因素导致的损害属于免责范围。
6.还有其他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包括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况,如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导致的损害等。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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