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分手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恋人分手索要分手费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行为也不违法。只要不是通过暴力、强迫等非法行为索要的,法律都不会禁止,
分手费不算敲诈,因为分手费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双方自愿就分手费达成一致协议,给付分手费的一方自愿给付的,是不违法的,不算是敲诈,除非是另一方以骗取分手费为目的,敲诈他人的,才是敲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受
分手费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分手费通常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时,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的,法律不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
分手费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了男女之间的伦理关系。分手费的设定具有弥补情感伤害的伦理动机,履行要依靠伦理主体的自觉性。
分手费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只要不是通过暴力、强迫等非法行为索要的,法律并不禁止。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付现。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付现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2、承诺。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由于承诺方式不是当即履行,给付分手费一方在达到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后,就有可能反悔而不按当初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由此发生分手费纠纷。前文所述成华法院和龙泉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是分手费部分没有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①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②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③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3、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4、权利转让。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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