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让房价下降吗?
与反腐相关的另一个话题是,《条例》能让房价下降吗?此前,著名房产开发商潘石屹曾表示,如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价马上会跌。他给出的理由有三: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台后,会增加市场的供应量;二是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为房地产税开征铺路,将导致持有成本增加;三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也会大幅增加市场供应量。
但在许多专家看来,潘石屹的观点虽然“振奋人心”,却很难成真,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会直接影响房价,现在谈影响为时过早。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表示,影响房价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市场供求关系,还有税收法律、国家宏观经济走向等。更何况,虽然3月开始登记,但要到才能完成全部登记工作。可见,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是缓慢体现的,绝非立竿见影。目前看来,主要是心理影响比较大。
世邦魏理仕华东区研究部资深董事谢晨也认为,不动产登记对楼市短期利空更多是心理层面,对市场真实影响并没有那么大的作用。不过,从长期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可以更清楚了解全国不动产的数据和分布、闲置情况,也将成为楼市调控长效机制的权威基础资料。
但也有一些乐观的专家部分认同潘石屹的观点,认为虽然《条例》对楼市的短期影响主要是心理层面,但国家层面大的方针趋势已定,必然会改变买卖双方的长远预期,这种长远预期又会体现在短期的投资决策上,即有可能出现新一轮投资客集中抛售房产的现象,高端大户型二手房供应量有望增加,对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起到积极作用。
二、房产税会很快同步推进吗?
最后一个百姓特别关心的话题是:作为房地产税的重要基础,不动产登记是否是征收房产税的前奏呢?
有业内分析认为,《条例》的出台除了将在制度上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法可依外,也是为未来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的研讨、课征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经济学家马光远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今后一旦建立起了这个完整的基础数据库后,房产税等的征收也有了基本依据。目前,许多大中城市已完成房屋价值评估系统建设,如果不动产也能够统一登记,那么房产税的推进将消除主要技术障碍。
“我国目前现有的个人税收主要是收入性税收,财产性税收的来源较少。”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关的改革思路还是比较明显的,未来要进行税收调节的话,按照发达国家地区经验,需要补充财产性税收,这就包括非常重要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来看,过去主要的税收调控都在交易环节,而《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今后房产调控的税收手段将主要从交易环节转变为存量环节。
不过即使房产税要全面开征,也会等到不动产登记全部完成后才有可能实施。
其实早在2010年的房地产调控中,征收房产税就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在重庆和上海两地进行了试点。尽管围绕着房产税产生的争议至今尚未平息,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两地的试点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虽然确实收到了一些税,但由于没有建立起不动产登记制度,因此只能依靠房产所有人自行申报来展开,而有关方面似乎也缺少对逃税者惩戒的有效途径。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只是全面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条件,却非充分条件。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曾表示:“我们计划7月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完善平台并扩大试运行范围,全面运行。目前已经形成了平台建设的顶层设计,即将组织平台的开发建设。”由此推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建立最快也要到房产税的开征显然不可能早于这个时间点。
因此,虽然不动产登记有了时间表,但也不意味着房产税会加速推出。至于房产税到底何时才会开征以及如何开征,现在就下断言还为时过早了。毕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地只是完成了开征房产税的一个前置条件,房产税未来还要解决产权估值、纠纷仲裁方面制度的问题,以及对于房地产使用权、所有权如何界定,以及征税法理依据的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依然任重而道远。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条例》在整合吸收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内容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不动产登记实践,按照既尊重现实又继承、提升的思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了多方面的整合和创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理解《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条例》构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格局和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一)《条例》明确了统一登记的范围。
明确登记范围,是开展登记工作的前提。《条例》第二条对不动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条例》第五条在继承当前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对不动产权利体系按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进行了组合优化,使之更加有利于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条例》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
《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了各层面登记机构的统一和上下对口,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条例》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的原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
(三)《条例》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册。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条例》第八条引入了不动产单元的概念,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结束了分散登记模式下,不同不动产按照不同登记单元进行登记的现状,明确了今后制定具体标准的思路和方向。同时,《条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事项,对登记簿实行严格保护并永久保存,不得损毁和擅自修改;行政区域调整或者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登记簿必须及时移交给相应的登记机构。
(四)《条例》规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程序。
《条例》在登记程序的设计上,吸收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成熟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的全过程做了一般性规定。明确规定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和调查、不予登记等情形,以及登记机构的办理期限,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打下了制度基础。
(五)《条例》搭建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广泛应用是不动产登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价值。《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要纳入其中,实现区域、层级、行业间的互通共享。同时,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信息查询人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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