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仿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
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生产的产品行为;
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调查取证一般包括:
1、证据调查
2、知识产权调查
3、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4、企业资信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可以通过打电话、写投诉信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造成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不正当竞争造成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采用非正当的手段如欺骗、贿赂、诋毁等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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