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治安法中的处理规定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
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
如果诽谤的对象特征很明显就是这个人,那么则可以确定他的做法至少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情节严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中的处理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亲告罪,属于自诉案件(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需要当事人持相关证据去法院提起自诉。
首先,关于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必须具备捏造某项事实的行为;(2)必须实施传播该捏造事实的行为;(3)诽谤行为必须针对于特定的个体;
(4)捏造事实且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符合本罪的入罪门槛。
其次,关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均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犯罪的对象是自然人。
1.必须具备捏造某项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完全是虚构的。若散布的并非凭空捏造的事实,而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便可能损害到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必须实施传播该捏造事实的行为。这里的“传播”,是指在社会公众中广泛传播。传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口头传播;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如通过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报纸、杂志、书籍、信函等途径进行传播。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传播的虚假事实,完全有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或者实际上已经给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只是传播了虚假的事实,但并没有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或者并未对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产生任何影响,那么就不构成诽谤罪。
(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破坏他人的名誉。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虚假事实为真实事实而进行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事实,但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那么就不构成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诽谤罪的成立需遵循如下要件: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公开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其次,其行为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要素。反之,若行为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的程度,亦或是情节轻微,那么便无法认定为诽谤罪。另外,若受害者未曾提出控告,且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同样不能视为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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