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补偿低的主要原因包括评估方法和标准、土地性质和用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差异等多个方面。
首先,评估方法和标准是影响农村房屋补偿的重要因素。农村房屋的评估价值可能受到评估方法和标准的影响。在拆迁过程中,房屋的价值通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评估方法或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农村房屋的评估价值较低。此外,农村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以及装修装饰等因素也会影响评估价值,相较于城市房屋,农村房屋在这些方面可能存在劣势,从而导致评估价值较低。
其次,土地性质和用途也是影响补偿的重要因素。农村拆迁往往涉及集体土地,而集体土地在征收补偿方面可能与城市国有土地存在差异。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可能受到土地性质、用途以及当地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房屋的用途主要以居住为主,相较于城市中的商业或工业用途房屋,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能较低。因此,在拆迁补偿时,农村房屋可能因用途限制而获得较少的补偿。
此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差异也会导致补偿差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存在差异,这也可能导致农村拆迁补偿的差异。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财政压力较大,政府可能无法提供较高的拆迁补偿。此外,各地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也可能因应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一些地区可能更加注重城市发展,从而在拆迁补偿方面对城市房屋给予更多倾斜。
最后,补偿方式和标准的具体情况也会影响最终的补偿金额。农村房屋的补偿方式通常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货币补偿根据房屋的结构、区位、年限等因素确定,而安置补偿则提供安置房屋面积或实行货币化安置。对于无证、超标准面积的房屋,可能会导致损失巨大。此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是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土地使用权价值持续偏低,房屋的总体价值也会受到影响。
一、民房拆迁补偿太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 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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