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合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强制拆迁之前,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需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催告: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完成搬迁,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催告。催告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完成上述步骤并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等权利后,相关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发生在被征收人既没有按照文件内容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救济的情况下。
具体步骤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相关部门需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保补偿合理合法。
催告:如果被征收人未履行义务,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书面催告,提醒其履行义务。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被征地农民拒不交出土地,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完成上述步骤并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等权利后,相关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
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被拆迁人应当到场,如果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并记录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主要有: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还应注意:
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
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我国法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同时也通过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在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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