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质奖励:
一等功个人奖金数额视不同单位、地区和时期的规定而定,通常数额较高,例如可达到2万元人民币左右;如果是集体一等功,则奖金可能更高,约为3万元人民币。
2. 晋升和待遇提升:
一等功获得者可根据军队内部规定,申请晋升军衔或提高职务等级(含专业技术职务),并在工资档次上得到提升。
3. 福利待遇:
在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一等功获得者及其家属享有优先照顾的权利,比如医疗优先、优待住房分配、子女入学便利等。
4. 养老保障:
一等功获得者的退休待遇和养老保障通常会更加优厚,确保他们在退役后的生活质量得到保障。
5. 退役金增发: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获得一等功的退役士兵在计算一次性退役金时,可以获得额外的增发,增发比例可达15%。
6. 转业或复员安置:
在转业或复员后,地方政府通常会优先妥善安置一等功获得者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
7. 子女报考军校加分:
若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一等功获得者的子女在文化科目考试中,有时可以在原始成绩基础上享受一定的加分政策。
8. 死亡抚恤待遇:
如果一等功获得者不幸牺牲,其一次性抚恤金将会按照规定比例大幅度增发。
军人一等功待遇: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十三条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军人一等功的补贴包括以下内容:
一次性抚恤金:一等功臣因公牺牲或病故时,会一次性发放抚恤金,金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2倍的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增发抚恤金:对于立一等功的军人,会增发25%的抚恤金。
特别抚恤金:对于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庆送喜报和慰问金:对于立功受奖的军人,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负责庆送喜报和慰问金。例如,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昌吉军分区政治工作部有关领导庆送喜报和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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