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军官的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军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军官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军官服役满16年、服役满20年、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条件
担任军官满16年的。
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服役满20年的。
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官补贴是跟工资一起发的。军官的补贴和工资一起发放,采取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补贴包括房租补贴、防暑降温费、生活性补贴等,这些补贴随工资一起发放。
军官补贴的种类包括房租补贴、防暑降温费、生活性补贴等,这些补贴是为了补偿军人在特定条件下的生活成本或特殊工作条件而设立的。例如,军人符合享受家庭公寓待遇条件但无法保障公寓住房时,可以获得租房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列在福利费科目中;生活性补贴则列在工资科目中。
根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国家建立了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等。补贴和津贴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确保军人在服役期间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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