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怎么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者的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拆迁房屋,其本身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总的原则,应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2、征收房屋价值可具体分为三种:
(1)低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四、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并且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此对于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根据现行的中央政策,承包土地保持长期稳定不变,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其本质是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承包问题,即无地人口在无地分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家庭内部代际之间进行调剂。依此政策的精神,现有的家庭成员(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属承包人,因此,原则上,现有家庭成员应当平均分配。
五、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对于涉及到的征地补偿纷争,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寻求解决:首先,您可与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
这两个部门主要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以及规划工作,他们能够为您提供关于征地补偿方面的政策咨询,并协助您处理相关的纠纷问题。
您也可以尝试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
作为征地的决策机构,地方政府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责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您可以向他们提出申诉,表达您的异议。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法都未能解决您的问题,您还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律程序,您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考虑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征地补偿纠纷。
其中,协商是指由双方自行解决纠纷;调解则是由相关部门协助解决;而仲裁则是由仲裁机关作出裁决。
在处理征地补偿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求得合理且合法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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