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家庭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街道办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
(3)居住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4)北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公租房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人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
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
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法律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北京公租房申请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是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
北京公租房申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6.房产证明。本市户籍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山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山区工作。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流程:符合北京市公租房申请主体的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资料;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终审通过后,符合条件的安排在轮候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携带相关材料资料前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承诺书;
(7)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8)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9)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0)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
(11)《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
(12)其它所需资料等等。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不超过3个月。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能够向自己工作单位地址的大街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住所确保窗口进行申请注册和到各县(市)区申请公租房。而且申请公租房下来的最短期限大约要90天,最长的期限大约是半年,公租房申请后一般能够批复成功的时间规定是:初审复核公示,一般都在30个工作日左右(个别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优化比较好的地区20个工作日左右)。实际操作上因为有系统操作和纸质档案,审批周期大概是2-3个月。
法律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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