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停电。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供水、供电合同,这是两个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物业职责范围如下: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当地的房管局等;如果要投诉物业公司,去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如果投诉不管用,就通过法律途径,法院诉讼也可以解决,并且通常可以诉讼赢。
第三:物业公司无权利停业主的水电;只有在用户违法的情况下,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停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电用户违反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
物业给停水停电受的处罚是:经物业管理协会查证属实,扣信用分,分值低到最低点可以吊销执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供水、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方有权终止供应水电。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纠纷投诉可以找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业主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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