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则,任用人单位都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工作岗位,同时还必须保障每位女职工在工作日内在工作期间拥有至少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在生育后,有权申请哺乳假长达六个半月之久。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女职工平常每个月所拿到的实际工资的80%作为基数来计算报酬。当女职工在六个半月的哺乳假期届满后,如仍面临困难,需要继续请假照料婴儿喂奶,那么各方企事业单位均可以依据具体的生产状况以及女职工的现实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适当的时间调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的期限,而且在延长期间内,应该将之前每月实际工资的70%作为基础来支付报酬。若是女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存在困难,只要符合所在地城市生活困难补助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
此外,针对处在哺乳期阶段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须保证她们享有每日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权益,同时也会因新增哺乳子女而增加每日的哺乳小时数。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也就是说哺乳假一般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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