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件收费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2、民商服务
(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3、刑事案件
(1)一审阶段:
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启动再审监督程序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期限改为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申请人申请再审时,超出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最常用的救济措施。不论民、行、刑案,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况,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况,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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