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周岁以下的孩童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年满12周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本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然而,若涉及到蓄意谋杀或故意伤害行为,且致使他人死亡或因极端残忍手段导致他人严重伤残,情节异常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慎重审核与批准后对其进行追诉的话,即便是12周岁以下的孩童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接受刑事制裁。这是由于12周岁恰好处于可相对免除刑事责任的年龄区间之内。在对待未成年犯罪问题上,我国法律更注重教育、感化以及挽救这些成年人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处方式需依据特定情形进行细致的考量。
首先,未达法定年龄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任何犯罪活动时,均不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当已年满12周岁且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行,导致他人死亡或采取极度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落下严重残疾这两种情节恶劣的情形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启动后续追诉程序,则该未成年人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不予核准追诉,那么该未成年人便无需承担因上述犯罪活动而构成的刑事法律责任。
再次,对于已年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涉案未成年人而言,倘若他们被控犯有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纵火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名,必需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已年满16周岁的任何未成年人,只要在犯罪行为中涉及到相关罪行,都必须承担其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
但是,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对确因年幼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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