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是指不转移对财产的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标的物不同
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2、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的规定不同
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
3、生效的标志不同
质押担保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
4、担保期间财产损失的负责人不同
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
5、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的处理方式不同
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6、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
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但孳息的所有权仍归质押人所有)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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