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在国际上是中国国籍,台湾省简称“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台北,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上,东临太平洋,西隔台湾海峡与福建省相望;北濒东海,南界巴士海峡与菲律宾群岛相对。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主要的少数民族高山族属南岛语系,在17世纪汉族移民社会形成前已在台湾定居;明末清初以来大量福建南部和广东东部居民移垦台湾,最终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社会。台湾文化以中华文化为主体,由汉族、高山族等各族人民共同缔造,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结婚3年[含]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两岸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都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其人民、领土、主权并未分割,惟政权和法制尚未统一。鉴于两岸均接受法治观念,所以,台湾的法律地位就成为“统独”争执的焦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及法律事实和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在国际法上,台湾地区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并非法律地位未定,即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现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并非独立的主权国家或具有主权的法律实体,中国的国号变更在国际法上不影响台湾属于中国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九二共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其核心意涵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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