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核定的面积补偿退耕还林补助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2、部分人只能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3、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一、农村退林还耕政策如下:
1、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
2、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3、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二、退林还耕应该遵循的原则如下: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退林还耕补贴标准因地区和退耕还林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补贴主要包括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两部分。
一、现金补助标准:
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的现金补助为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为90元。补助期限根据还林类型确定,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中,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具体为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如果是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标准为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二、粮食补助标准:
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补助年限与现金补助相同,即还草补助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
此外,对于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国家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退耕还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包括确权、发证以及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也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安置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的主导地位。虽然这些条款不直接涉及退耕还林,但可以间接推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拥有广泛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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