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抚恤金是国家为了表彰和补偿因公致残的军人所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抚恤金的标准通常根据伤残等级、军人服役年限、职务级别等因素来确定。在中国,伤残等级一般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抚恤金的数额随着伤残等级的提高而增加,体现了对伤残程度不同军人的差异化关怀。此外,抚恤金的发放还会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生活成本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以保障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军人抚恤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伤残军人抚恤金的发放应当根据伤残等级、军人服役年限、职务级别等因素确定,确保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残疾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具体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会根据经济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二、死亡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军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2)病故的军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此外,对于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会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称号或立功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最高可增发35%。
定期抚恤金
对于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外,还可能发放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是带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具体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等。定期抚恤金的标准会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第二十四条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1、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2、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此外,还规定有伤残军人抚恤费,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抚恤金有两种,一种是伤残抚恤金,一种是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针对的是因公致残的员工,伤残军人,伤残的等级不同,抚恤金不同;死亡抚恤金针对的是烈士。工人或者员工在工作中去世,用人单位要按照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支付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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