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夜间通常被界定在晚间十点到次日清晨六点这个时间段内。
对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他们有权自行设定其行政区域内夜间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但总时长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噪声排放则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环境释放噪声。
关于噪声扰民的具体分贝标准如下:
1. 特殊住宅区白天为45分贝,夜间为35分贝;
2. 居民区和文教区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3. 一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白天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
4. 二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白天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噪音扰民处理办法如下:
1、社会生活类的噪音可以向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则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是监管各类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所造成的噪声污染问题。
公安机关则负责对室内装修及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扰民噪声进行管理。
城管部门则着重关注社会生活中的各类噪声,包括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声音污染问题。
另外,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整治道路上的交通噪声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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