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参与嫖娼行为的,要对公务员给予相应治安管理处罚,并且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凡属公职人员涉及嫖娼行为者,可被判处十至十五日内的监禁,同时可附加罚款五千元以下;若情节轻微者,则处以五天以下的徒行拘役或罚款五百元以下。对于在公共场合从事拉客招嫖活动者,将面临五日以下的拘役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下的处罚。
此外,公职人员嫖娼还可能导致其遭受开除处分,以及其他相应的行政处分,例如免职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事件将会上报至相关单位。若公职人员因嫖娼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议论,通常情况下会被给予开除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常情况下,若有人在事后进行嫖娼活动且未被及时查处,则法律将在六个月之后予以放宽。
需要明白的是,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下,参与卖淫或嫖娼等行为均属违法之举。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若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公安部门的及时发现和处理,则不再施加相应的惩罚措施。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嫖娼行为被警方随后定位并加以逮捕,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范畴,尽管当时并未立即被发现,只要在六个月内未能被公安机关察觉,便不会被追究责任。
当然,若在这六个月期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那么便会面临事后抓嫖的风险。
至于这六个月的期限,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那些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则应自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对于事后嫖娼的认定往往较为困难,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当场抓获,否则,由于当事人的否认,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实。
但是,若公安机关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此类行为,那么即使在六个月之内被公安机关发现,也仍有可能面临事后抓嫖的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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