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对其进行十倍赔偿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根据生产、售卖的商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生产者与经营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与职业打假人发生纠纷的,应向职业打假人应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生产者与经营者在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与职业打假人发生纠纷的,可以不予赔付。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1、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上述这些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都属于消费者。
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上述保护,因此消费者本应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但法律还规定,购买者和生产者、销售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食品药品领域,不拒绝职业打假。打假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予以赔付。
同时,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还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 【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打假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倘若超出一定的金钱数额范畴,将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公款或私款的“数额较大”判定标准设定在了两千元至五千元之间;若犯罪情节更为严重,涉案金额宽泛至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便可被视为“数额巨大”;而当涉案金额高达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时,便可被归类为“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状况进行调整,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
另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曾经因敲诈勒索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是丧失劳动能力者实施敲诈勒索等,那么“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可以按照原有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
因此,如果打假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特别是接近甚至达到了“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特殊情况,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害怕报警职业打假人其目的不在于打假、保护消费权,而是索要高额赔偿,并制造大量恶意举报,反复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对于这种职业打假人,我们在保证自己的产品是正品并且有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不要害怕职业打假人。只需要保存相关证据,然后报警。由于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很明显,一旦你选择报警,他们内心就会有种心虚感,他自己就户主动退出这一个敲诈行为。
2、害怕商家产品没问题只要你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任何的瑕疵,那他们就算你举报你,你也无需害怕。毕竟,若是他举报你,相关部门会找你取证调查,一经查过你的产品没有存在问题,那么,工商局是不会对你进行处罚的。反之,若是该人长期举报,也许相关部门就会怀疑他是否是职业打假人,进而对他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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