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有关伤残军人退休的详细规定,具体请参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一、申请提前退役
士兵需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之一,才能申请提前退役。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服现役满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此外,如果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也可以申请提前退役。申请时需要提供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
二、办理退役手续
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落户:退役士兵需要到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安置地。
保险接续:到社保中心办理保险接续手续,确保退役后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金专用卡激活:如果退役士兵有退役金专用卡,需要到农行办理激活手续,以便领取退役金。
三、注意事项
退役士兵在办理退役手续时,应确保所有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退役士兵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报到、落户、保险接续等手续,以免影响后续的安置和待遇。
如果退役士兵在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可以关注政府提供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发展个人事业。
军人提前退役的退伍费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如果服役年限在1年以内,按一半发放;1年以上的,全额发放。
一次性退役金:每服役一年发放4500元。如果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还会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例如,获得勋章或荣誉称号的增发25%,一等功增发20%,二等功增发15%,三等功增发10%,四等功增发5%。
离队下月津贴:参照当月津贴标准发放,通常约为1200元。
离队下月伙食费:参照实际天数和原享受标准发放。
离队差旅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测算发放。
军人职业年金:根据服现役期间的月缴费工资计算,8%作为单位缴费,4%作为个人缴费。
医疗补助费: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军人,经批准后发放医疗补助费,具体金额视病情轻重而定。
退役医疗保险: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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