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后是没有退休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开除公职后,其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自动被冻结作废,恢复公职后才可继续以前的养老金账户。如果是到其他类型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则要自行重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基础是退休前岗位工资加技术等级工资。
1.开除公职意味着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因违纪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并失去其原有的公职身份。
2.在开除公职后,被处分人将不再享有原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包括公积金、养老金等都需要自己承担。
因此,开除公职确实意味着失去了原有的工作。
开除公务员公职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一般表述为“开除公职”或“行政开除”,两者在实质上并无区别。
2.在工作实践中,“行政开除”的表述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开除公职”的表述则更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者、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非行政机关公务员。
3.今后,为统一表述,将统一采用“开除公职”的表述方式。
4.关于公务员处分的批准程序,根据受处分人身份的不同,应履行的批准程序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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