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类危险品包含如下:
1、爆炸品,能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
2、压缩气体,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
3、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包括汽油等;
4、易燃固体,遇火、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后,极易引起急剧燃烧或爆炸;
5、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属于化合物;
6、有毒物质,可以通过化学或物理作用能够导致健康受损;
7、放射性物质,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
8、腐蚀品,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
9、杂项,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
一、危险品包装分类如下:
1、Ⅰ级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极大的货物;
2、Ⅱ级包装,适用内装危险性中等的货物;
3、Ⅲ级包装,适用于内装危险性较小的货物。
二、运输危险品处罚如下:
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危险品种类很多,不要运输危险品,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管理处罚,如若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主要包括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险。理化危险有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压力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剂。
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方式:
1、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体位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2、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3、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 健康危险有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过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吸入危险等。环境危险有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水生毒性、慢性水生毒性。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1、分类和标签信息; 2、物理、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 4、危险特性; 5、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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