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不是已经定罪了。“定罪”又称为犯罪认定,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并且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所以涉嫌并不代表已经定罪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所谓“涉嫌”并非指已经判定有罪。“涉嫌犯罪”这一词汇的含义可以涵盖犯罪已成事实或尚未构成犯罪两种情况,究竟是否涉嫌犯罪,需要依据警方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法庭公正严谨的审判进行认定。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确实无辜,则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出示相关证据以自证清白。
2、针对疑问关键并非在于“确定与不确定”,而是要审视是否存在嫌疑证据。而“涉嫌”本身并不等同于“确认”。
3、只有经过法院的最终判决,才能对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明确的确认。因此,“涉嫌犯罪”这一表述既包括犯罪已成事实的可能性,同时也包含了未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具体情况需由警方的调查结果以及法庭的审判结论共同决定。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确实无辜,则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出示相关证据以自证清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关于涉及犯罪的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何时能够获释,这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案件的复杂性、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以及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等等。依照普遍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七天。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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