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八条禁令: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4.严禁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吃请或物品。
5.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
6.严禁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
7.严禁接受异性陪侍或到营业性场所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8.严禁参加赌博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
:(1)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2)不准违反国有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款指标;
(3)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在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利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9)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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