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安排安置就业,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等,根据《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第二条犯人刑期已经满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给以收留安置就业:
1、自愿留队就业、而为劳动改造生产所需要的;
2、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
3、在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期满了以后需要结合移民就地安家立业的。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
1、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
2、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安置就业,并且按照他的劳动条件或者技能评定工资。
3、由劳动改造农场划出部分土地或在劳动改造农场附近划出一部分土地,组织集体生产,建立新村。
第八条工厂、矿山、企业、工程队和生产规模较小的劳动改造单位,在犯人刑期已经满了以后,除了按照第五条两款所规定的办法在本单位处理外,如还有无法处理的,由省、市或中央劳动改造机关统一调到被指定的其他劳动改造生产单位或新村安置。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因参与犯罪被抓判刑,应积极改造,等刑满释放后要好好工作,对于有生产技能的,可以为省会生产企业部门工作,如果是农村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可能没有生活来源,可以本人相关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社会救济金。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5、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刑期结束,囚犯们就可以恢复自由身。
但是别以为这就意味着他们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了。
据我们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刑满释放的人,都是和其他人一样的普通公民,享受对等的权利。
不过,虽然法律赋予了他们和大家同样的权利,但《刑法》中的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也写清楚了,假如被宣布假释的人,在假释期间还是要乖乖地听从监管检查,定期汇报活动的具体情况等等,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旦发现,还可能面临着社区矫正的惩罚。
当然,我们的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上至地方的人民政府,下至各级的相关部门都会积极采取措施,为这些刑满释放的人们提供合适的住房以及生活上的帮助,让他们能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顺利地再次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然而,根据《刑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他们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服从监督、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等,并可能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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