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辖铁路运营体系内的各关联单位的所有参保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皆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之内。对于一个完整的医保年度(从每年1月1日持续到当年12月31日)而言,初次入住医院的当事人需要先行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金额为630元,这部分费用并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必须由患者或其直系亲属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内二次甚至更多次数地入住医院,其所需承担的起付标准将被削减一半,降为只有315元;
然而,在15天时间内因为同样的疾病再次入院并接受治疗的话,按照一次性费用进行结算(也就是说不再有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障的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一般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超出这个限度的费用将逐渐转向符合条件的大病统筹基金,而大病统筹基金的年最高支付限额则设定为23万元人民币。
关于参保人员在住院就诊过程中的起付标准和自费支出项目,无论是甲类还是乙类的项目,都不在医保报销的考虑之列。甲类项目根据在职员工的相关条例即可享受85%的报销待遇;退休员工能享受到的报销度达到了90%的水平;
至于家庭成员方面,他们能享受到的报销率为60%。关于乙类项目,在需要先行个人自负相应比例之后,再依据上述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此外,每位参保者一年下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总额不能超过3.6万元人民币,超出该金额之后便会进入大病统筹领域,届时,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将提高到90%的上限,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仍然保持为23万元人民币。
关于医保药品的使用范畴,现已分为甲类和乙类两个类别:甲类药物是指那些经过实际临床应用,疗效确切且价格较为实惠的药品;乙类药品则是指那些需要医疗机构结合临床需要进行选择应用,疗效已经得到证实但价格稍显昂贵,并且具有一定适用症状要求的药品。在医保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的标准方面,也根据具体需求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包括甲类、乙类两种)以及自费项目两大类。那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内容,将根据医保规定给予适当报销;而自费项目则不在医保报销的范围之内。
在住院期间,各参保人应严格遵守医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院;参保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只能携带与现在正在治疗的主要疾病相关的药品以供后续治疗之用,严禁携带针剂,并且带药的种类一般不应超过3种,除非遇到特殊情况(即出院时病情未出现好转甚至恶化),最多只能带5种药品;参保人出院携带的药品数量应该控制在1周用量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休职工医保二次报销:一年内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包含家庭病床和市外就医,全年累计的个人自付部分减去丙类费用在一万元以上部分的均可享受医保基金的二次补助。二次报销申请人需携带住院病人、住院病人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二次报销。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保里面医保每月返还的百分比是因地而异的,以上海为例,医保每月返还多少钱答案如下:在职职工(1)3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210元;(2)35至44岁的,计入标准为420元;(3)4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630元。退休人员(1)退休至7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680元;(2)7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1890元。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
(1)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保次月起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2)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保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
(3)医保年度初计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医保年度末,需根据本医保年度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和职退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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