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有以下六点: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公司名称中禁用的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字词,如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这类名称会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因此被严格禁止。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字词,包括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这些字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破坏社会风气。
三、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字词,这类字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字词,包括含有侮辱性的词组,这些字词会破坏社会公德,影响社会风气。
五、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字词,如与知名企业名称易混淆的词,这些字词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受骗,损害消费者利益。
六、特殊符号和外语,包括阿拉伯数字、拼音、外文、特殊字符等,这些字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可能会影响名称的规范性和易读性。
此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还明确了如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除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以及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等具体禁用情况。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注册公司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使用禁用字词。
驰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请求主观机关裁决,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标志。企业标志指用来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者协会的企业的任何标志。任何标志包括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名称,因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关于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禁用权的规定,符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驰名商标侵权除了《商标法》规定的普通商标侵权情形之外,还有着以下情形:
1、抢注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知晓性,使其自身具备的无形价值极高,然而一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强注。虽然驰名商标非注册也受保护,但是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使在被强注后能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权利,但其中的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负担。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容易把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特别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也会与此相联系。这样也会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可趁之机。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鲜事物出现,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复性,其直接使人联系到该驰名商标,因此这种侵权方式也不断增多。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5、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扩展到禁止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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