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辞职属于主动辞职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不等同于一般的主动辞职。
1. 协商辞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一致,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下,劳动者通常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2. 而主动辞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单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协商辞职虽然包含了劳动者的主动意愿,但由于涉及到与用人单位的协商和经济补偿,它与一般的主动辞职在性质和后果上有所不同。在协商辞职中,劳动者往往能够获得更为有利的离职条件,包括经济补偿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属于被动离职,也可以是主动离职。如果是公司提出,则是被动离职,需要给于一定的补偿。如果是员工提出,则属于是自动离职,没有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劳动者没有获得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
3、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4、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
5、合同无效等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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