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法律规定: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第一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审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国家干部犯罪出狱后还是有养老金的。
国家干部犯罪和出狱后的养老金发放规定如下:
1、犯罪后的待遇停发:国家干部在犯罪后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都将被取消。
2、出狱后的待遇恢复:刑满释放之日起,按规定公民已恢复被剥夺的公民权利,之前的退休金将可以按照原标准再次发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高官犯罪监狱没有待遇。高官犯罪监狱没有特殊待遇。他们住的是12人一间的集体监舍,分上下铺硬板床,衣食住行都没有特殊待遇。伙食方面,职务犯吃的饭菜全都是由犯人伙房按全监狱统一标准配餐,绝对不允许亲属送熟食。与其他犯人一 样,职务犯们每月只能和家人见一次面,而且双方只能隔着厚重的玻璃通过电话交谈。
因此,高官犯罪监狱的待遇与其他犯人一样,没有特殊优待。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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