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主要依据烈士的死亡性质和月工资标准而定。一次性养老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是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此外,如果烈士有荣誉称号或立功,一次性养老金将按比例增发,增发比例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35%。增发30%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增发25%;增发15%的立二等功;立三等功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最高等级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可以享受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
一、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若烈士生前每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则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二、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若烈士在生前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获得的荣誉称号或立功等级而定,具体如下: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若烈士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则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定期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如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或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等,可发给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四、特别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综上所述,烈士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如适用)、定期抚恤金(如符合条件)以及可能的特别抚恤金(如烈士生前有特殊贡献)。
烈士家属待遇可以享受三代。烈士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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