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机构以及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对应的印花税,以及对于月销售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将这两项政策的优惠期限都延长到一定的时间。小规模的纳税人按月申报不超过三万的,免征增值税。但是万分之三的购销合同印花税还是需要缴纳的。
(一)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二)法定免税凭证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
印花税。
(三)特定免税凭证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特定情形免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五)特殊情形免税
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六)其他免税规定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3.代理单位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4.下列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凭证。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千分之零点五。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千分之零点三。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千分之零点五。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千分之零点五。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千分之零点三。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千分之一。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千分之零点五。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贴花千分之一。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千分之零点零三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千分之零点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千分之零点五。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14、股票交易
按交易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一。
1、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另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抚养伤残孤老人员的社会性质的福利单位或者学校所立的书据等;
(3)由国家特定所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的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时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由于改制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跟本社成员之间签订的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等文件,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和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决议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与企业或者集团之间进行改组与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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