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保法法规,参与养老金本人的,生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简单来说就是参保人去世之后,家属办理丧事,经济发展支出提高,因而给予一次性经济发展补助。
具体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大幅度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落实省委关于改善民生的决定减轻离退休人员过世后的家庭负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离退休人员总体状况和家庭收入开展了调研综合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了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11元调整为4111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111元调整为6111元。此次调整幅度为历年最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离退休人员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凭参保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申领手续。扩展资料《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支付标准丧葬补助金4111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111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111÷181×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二办理程序(一)21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生前有工作单位或其档案由档案托管部门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参保人员遗属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事宜。(二)本通知下发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黑龙江省丧葬费标准具体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相关法律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关于丧葬补助金的领取资格方面,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领取对象必须为合法登记并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的在职职工,或者是已完成所有退休手续且享有养老保障的退休员工;
其次,在他们不幸离世之后,可以通过其家属申请丧葬费的发放。
丧葬补助金主要是用以支付职工因故去世或意外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及致残废后,离世前所进行的丧葬事务所需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承担该费用。
具体金额的核算标准为六个月的统辖区域内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份平均工资,亦即以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六作为最终结果。
丧葬补助金通常会被发放给逝者的直系亲属,若无直系亲属,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负责安置逝者遗体的人员或机构代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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