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案适用于公务人员、企业员工及事业单位从业者等各类人群,包括国有改革企业中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离职人员以及残疾人士。在这些人当中,若因疾病或非因公受伤而导致身体状况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岗位,且个人自愿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均可适用此方案。
(二)对于男性而言,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则需达到四十五周岁(申请病退的年份内,以人事档案中的最早记录为准)方可申请提前退休。
然而,对于申请退职的人员来说,年龄方面并无任何限制。
(三)申请人必须满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包含视同缴费部分)达十五年以上的条件(未被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作为证明。
企业职工病退条件
退休条件:年龄要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缴费年限:至少15年。
健康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条件:年龄不符合退休要求: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健康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至少15年(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除外)。若年龄达到退休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条件
退休条件:年龄要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工作年限:至少10年。
健康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条件:工作年限不满10年。
年龄不符合退休要求: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
健康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人员待遇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与退休人员一同参与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但调整幅度通常小于退休人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患疾病而被公司解雇的员工,其补偿标准为需对其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由于患者个体情况及病情程度不同,可能对其工作效率产生影响。若受聘员工无法在调岗后适应新的工种要求,亦或无法完成当前职位的工作任务,此时企业将依现行法律规定,向该员工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操作方式如下所示:以员工在本企业实际服务时间为准,每满一个年份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为标准予以支付。如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服务期,可视为一整年计算;相反地,若未满六个月,则仅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如未经调整岗位而直接对员工作出解雇决定,此举视作违反法律法规,需向当事人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惩罚性赔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该项福利计划致力于为在职公务员以及各类企业职员等人群提供帮助,包括已经离任的服务人员及伤残人士亦在范畴之内。对于因健康原因或是因公负伤导致无法胜任现有职位,并有意愿提早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照此方案进行申请。其中,男性申请人需具备年满50周岁的条件,而女性则需满足年满45周岁的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并不对申请人的退职年龄做出任何限制。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已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15年以上的要求。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关的有效医疗资料以作为申请依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神经系统疾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呼吸系统疾病: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血管系统疾病: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恶性室性心脏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血液系统疾病: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消化系统疾病: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肝脏疾病: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肾脏疾病: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的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恶性肿瘤: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视觉障碍: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精神障碍: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治疗2年仍有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精神疾病,经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难治性情感障碍,经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治疗5年无效。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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